车险“霸王条款”获修改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10:58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记者史丽萍)曾被中消协点名批评的汽车保险中的“霸王条款”正在发生改变。记者近日获悉,有保险公司首次对备受消费者诟病的“霸王条款”作出修改。 两家公司修改条款 天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有关人士表示,目前总公司正在进行车险条款的修改工作,目前还没有向市场正式推出,据了解,天安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修改的内容主要对“理赔”规定进行修改,主要涉及代位追偿、残值处理、争议处理、施救费和法律费以及索赔时限等方面(见右表)。据悉,修改后的条款将于6月正式启用。 另外,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在确认“霸王条款”已经更改的基础上,还对晦涩难懂的车险条款作了部分通俗化改动。如对“碰撞”、“倾覆”、“保险机动车灭失”等容易产生纠纷的名词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保险公司修改内容列举 原条款: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修改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对第三方追偿”。 原条款:原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内容或理赔与保险人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提交被告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后:取消了对被保险人索赔时限和起诉法院地域的规定等。 原条款:“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修改后:“经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史丽萍)(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