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事项政府必须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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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13:22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魏黎明 通讯员任宣)《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草案)》(下简称《草案》)昨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规定22个事项政府必须主动公开,公民还可就其他事项提出公开申请,政府必须予以限期答复。 重大决策失误要公开 《草案》第七条规定,22个事项,作为政务公开权利人的行政机关等应当主动公开。其中部分事项包括: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等。还规定,国家机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不予公开。 同时,行政机关等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和公开其主动公开事项的目录、期限和形式。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消或者终止的,应及时公布并作说明。公民等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政务公开内容有疑问或者认为有错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解释或者更正。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予以答复或者处理。 未履行公开义务可举报 《草案》规定,公民等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行政机关等提出申请公开其他事项。 行政机关等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制作相应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同时,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公民等认为行政机关等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等举报。(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