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属国家赔偿 驳回诉讼请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14:19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广顺监狱一名狱警因对违规抽烟的服刑人员“动粗”,给对方造成轻伤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事后,受伤的服刑人员李建民提起民事诉讼,将狱警和监狱列为被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5.4万元赔偿(本报4月28日曾报道)。5月23日,记者了解到,近日,黔南州长顺县法院作出一审民事裁定:该案属于国家赔偿范畴,民事诉讼主体不合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服刑犯被殴伤 对簿公堂索赔

  该案起因缘于狱警虐待被监管人(服刑人员)。2004年1月29日,广顺监狱干警王发金(第一被告)在四监区,因为发现在车间劳动的原告李建民违反规定抽烟,王发金便将李建民叫到车间外的过道上“纠章”,两人发生拉扯。后来,王发金将李建民带到车间办公室,到了车间的办公室,王发金打了李建民两耳光,紧接着又朝李建民的下身踢了一脚,致使李建民生殖器的右睾丸损伤,经鉴定为轻伤。2004年9月20日,原告方与狱警在监狱(第二被告)参与以及法院刑庭的主持下,调解达成原告不追究狱警的刑事责任的前提下,由狱警承担5万元的赔偿协议。事后,因王发金的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被长顺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但后来,原告没有得到其赔偿,于是在今年的4月26日,向长顺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履行协议,共同承担原告的伤残、医疗费赔偿金5万元以及因为被告拒不履行协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4000元。

  属国家赔偿 非民事赔偿

  4月26日,黔南州长顺县法院民庭,在广顺监狱四监区公开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民事赔偿诉讼案。当天,已被开除的第一被告王发金及其代理人由于没有出庭,第二被告广顺监狱出庭应诉。长顺县法院审理认为,对原告的加害行为虽然是第一被告王发金,但其性质不属于公民个人行为,因为王发金是代表监狱行使监狱管理职权,本案的赔偿义务的主体,应该属于第二被告——监狱,而非第一被告王发金。由于第一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其赔偿性质是国家赔偿中的刑事赔偿,而非民事诉讼赔偿。

  非自诉案件 双方协议无效

  长顺县法院审理认为,第一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属于公诉案件,而非自诉案件。是否追究狱警的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公诉机关来决定,受害人及其家属对此没有处分权利。而原告与狱警签订的赔偿协议,前提是受害人放弃追究第一被告的刑事责任,由于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民事赔偿协议无效。长顺县法院审理还认为,赔偿义务的主体是第二被告——监狱,适用的赔偿程序,应该按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而不适应民事赔偿程序。原告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第二被告——监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而不应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据了解,原告方对一审民事裁定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作者:陈晓伟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戛纳电影节
《星战前战3》
2005中国珠峰科考
青海禽流感疫情
中超联赛第10轮
二战重大战役回顾
大城市停车的烦恼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性感天后林志玲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