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一批攸关民生法规即将审议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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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14:52 扬子晚报 |
本报讯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在宁召开。在上午召开的全体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了《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关于《江苏省测绘条例(草案)》、《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改草案)》、《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等的说明和省政府关于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的汇报。 “家庭虐待”可申请法律援助 作为今年我省立法的重点,《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改草案)》将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困难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条例(修改草案)对法律援助的范围有所扩大,在国务院和省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增列三类事项,即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和家庭虐待等问题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无钱也能“打官司”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改草案)》明确了对困难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优惠政策。对经济困难标准总体上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但申请人因遭遇突发性事件而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审查认定后,也可以给予援助。此外,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六类人员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继续教育将与升职挂钩 在此次进入二审的《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中,为了将继续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在法制委员会的建议下,草案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据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在省人事行政部门监制的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并将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条件之一。” 3月5日为南京志愿者日 为倡导广泛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规定,确立每年的3月5日为南京市志愿者日。此外,为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护志愿者的志愿服务积极性,该条例规定,“志愿者在组织和安排的志愿过程中对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组织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志愿者追偿。”同时,“志愿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志愿者、志愿者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于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