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扩权”以保障公民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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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0:03 东方早报 |
连日来,从不同的渠道传出《律师法》即将修订的消息,有关律师权利保障的报道在各大媒体上也时有可见。北京海淀警方于本月启动了在讯问过程中允许律师在场的试验,学者们对“律师在场权”的入法开始持乐观态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近日到西安就《律师法》实施情况听取意见时表示,对律师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法律要有规定。在闭幕不久的第二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人透露,律师法修改方案已经形成,修改稿将于年内提交国务院,力争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明年的立法规划。 律师在场权、律师会见权、律师调查取证权,这些为法治国家所普遍认可的权利形态,虽然以律师权利为外在表征,却是不折不扣的基本人权,是公民权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我国,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承认,进而保障律师权利的实现也应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律师职能的有效发挥在于确保“控辩平衡”的实现,这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前提。但从控辩双方占有司法资源的原始状态看,它们之间天然地失却平衡。这是因为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控方在诉讼资源的配置上有国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后盾,而被告人及其律师则只能依靠微弱的个人力量来行使其权利。这种力量的失衡直接影响到控辩双方调查取证的能力,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诉讼的走向。如果不通过某种平衡机制加以校正,公正便无以彰显。因此,各国在律师制度和诉讼制度的设计上,均通过限制控诉机关的权力并增设其义务,同时也加大辩方托盘里的砝码,即保障和扩大以辩护权为核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由于深受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长期以来过于注重对犯罪的追究和惩罚,而轻视对被追诉人人权的保障。在一些持司法权柄的执法者心中,更是欠缺“控辩平衡”的诉讼理念。虽然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大幅加强了被追诉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但囿于观念上的阻碍,加之立法也有过于原则与模糊之处,法律赋予辩方的不少权利在实践中根本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以致出现了“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诸多怪现状。 以立法或修法的推动来逐步实现律师的“扩权”,无疑是尊重司法规律,顺应司法发展潮流之举。当然,刑事辩护中诸多怪现状并不会因法律文本上的律师“扩权”而自然得到根本解决,“控辩平衡”也不会因此一蹴而就。与律师权利的“扩张”相适应,以精密的制度设计去保障律师权利的实现———而不仅仅只是“入法”,在某种意义上显得更为重要。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