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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园问题的法律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0:10 华夏时报

  关于圆明园事件的争论已经持续了数月之久。相伴随的还有圆明园“水落”后各种奇事的纷纷“石出”,比如湖心岛出租给个人,比如万春园内的30套别墅,凡此种种,无不让人惊诧。

  争论期间,许许多多的专家和评论家们不断站出来说话,提出若干的解决意见,有社会道德的,有文化意义的,却鲜有法律方面的解读。中国有几千年的法律史,也曾经有全世界最成熟的封建法律,如今也正在建设法治国家,但在圆明园问题上却没有寻求法律解开谜局。

  在有关人士眼里或嘴里,圆明园问题是“历史遗留”、“长期形成”的,但事情并非如此。比如说出租地和居民占用地两个问题,倘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就很容易明白了。圆明园管理处作为圆明园的委托管理机构,最起码就做错了两件事情,其一,对于单位和个人侵占圆明园土地的问题,圆明园管理处有“不作为”

  之嫌;其二,圆明园管理处出租问题显然涉及到不当牟利。

  依法治国是既定国策,但实际上还有很远的路要走。明显的例子是,圆明园问题暴露在公众面前这么久了,圆明园管理处的种种托辞也不能作为逾越法律的借口,可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法律部门介入解决呢?

  圆明园是一个特殊的地方。

  在文化角度上,它承载了太多中国人关于屈辱的记忆和崛起的决心,就像一个伤口永远开在民族心灵最脆弱的地方,但圆明园又是一个普通的地方,在法律角度上,和其它组织没有什么区别。倘若法律连一个圆明园都无法治理的话,那么“依法治国”将是一句空话。

  (周别水)

  作者:周别水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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