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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司法自主性保障会员权利(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0:13 新京报
用司法自主性保障会员权利(图)
  针对北京九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坤状告北京律师协会被法院驳回起诉一案,5月23日《新京报》刊发《会员权利救济制度不可缺位》的评论。

  笔者认为,在“权利本位”时代,保障会员权利需求的最好办法,是加强司法的自主性。

  由于受欧洲大陆法系的影响,我国在传统上形成了这样的法律思维,即在组织和会员之间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别权力关系,不论这种关系是强制形成的,还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对组织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实行法律保护,当事人也不能利用外部的司法途径来寻求法律救济。律师与律师协会之间的关系作为一种特别权力关系,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处理当然不受法治的约束,也不受法院的管辖和监督。

  但这却是现代法治所不能允许的。现在,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已经过时,尽管律师协会等社团在其内部主要通过内部章程来实现管理,但这种自治也是有界限的,在某些方面并不排斥国家公权力对内部管理秩序的干预和监督。因为法治不允许在社团内部存在会员权利甚至基本权利遭受侵害的真空。

  在法治社会,司法的作用还有政策形成的功能。这种功能的拓展,必须依赖于司法自主性的充分挖掘。即使在我国制定法背景下,司法“为减轻由于对法律条文的刻板适用带来的不公正而对‘自然正义’加以考虑”,努力在“创新权的限度之内,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在法律的戒律与那些理性和良知之间保持一种关系”,也并不存在合法性危机的问题。几年前曾引起广泛关注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就是个很好的司法尝试,司法通过自身的自主性既回应了社会上强烈的受教育方面的权利需求,还扩展了司法本身的生存空间。

  市场经济越发展,个人权利需求越强烈,权利救济与传统不受约束的“权力”之间的关系越紧张,类似律师状告律师协会这样的案件还会层出不穷。我们对司法的期待,就是它能在自主性空间内有所作为。

  王敏(北京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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