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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政府职责应成艾滋立法重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1:38 东方早报

  昨日,在上海市艾滋病立法专家建议稿讨论会上,明确政府在艾滋病防治中的责任和权利成为与会专家讨论的焦点,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主任李楯表示,“艾滋病立法中,首先要明确和细化政府的职责和权利,政府必须对公民的健康承担责任。”除此以外,专家纷纷建议,政府应该拨款成立防治艾滋病的专项资金,资助艾滋病的研究和预防。政府有责任制定艾滋病预防和控制规划,组织、协调各部门落实艾滋病防治措施成为昨日讨论会上的共识,在李楯看来,艾滋病的防治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公安、财政、教育等多部门进行配合,“政府的职责需要细化,才能依法行政和问责。”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海社会科学院所呈现的“上海市艾滋病防治条例专家建议稿”中明确提出,“政府应当把艾滋病防治规划、行动计划和预算纳入辖区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

  上海市社科院艾滋病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周丹认为,“艾滋病的立法应该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规范,而规范的目的并不是让政府无作为。”这点得到了一位与会官员的赞同,“在艾滋病防治过程中,政府的职权和责任必须有的放矢,什么是该管的,什么是应该放手的,应该在法律中得到明确。”昨天的讨论会上,为艾滋病防治成立专项资金或基金成为了专家们的共同建议,其主要目的是用于资助艾滋病的研究和预防,以及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予以医疗费补助和与艾滋病防治有关的事项。

  红十字会青少年工作部的杨钧仪认为,由于艾滋病防治是一项耗资巨大的工程,政府应该承担主要的资金投入,“但应该委托民间组织管理这笔资金并开展相关工作。”担心感染艾滋病病毒成为了医生、警察等职业工作人员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接触时的障碍,“艾滋病立法必须打消这些人的担心,才有人在防治艾滋病的战线上冲锋陷阵。”周丹表示,不仅应该对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个人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外,政府还应该另行制定针对职业暴露的具体职业保障措施。

  对此,上海政法学院提出的建议稿同样有表述,“因职务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工伤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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