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户外广告设置有章可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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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2:06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记者 杨艳) “南京有的广告招牌位置不当,设在住宅楼的外墙,影响居民住宅的通风和采光;有的设置在绿地及景观区域,破坏绿化,影响景观效果。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至今还没有一个正式的《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可以依照执行”。这是民盟江苏省委曾提交的一份提案内容。今后,这类情况将得到有效的解决,户外广告的设置也将有章可循,记者昨天获悉,《南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已经正式出台,其中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后不得影响他人的通风权、采光权,不得产生声、光污染。 为了加强全市户外广告的整体规划性,《南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要求在下列范围内有偿设置符合规定的经营性户外广告,都要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场、站;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高速公路、铁路两侧;橱窗、公示栏(牌)、阅报栏;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 记者在《规定》中还看到,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构筑物、场地所有者和业主单位的同意。业主单位需要在其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也应当纳入招标、拍卖计划,统一招标、拍卖。并且,即使是经过招标、拍卖取得的经营性户外广告,其设置使用期限也只有“2年以上,5年以下”。 为了保证户外广告不影响住户、居民,《规定》明确要求:户外广告设置后不得影响他人的通风权、采光权,不得产生声、光污染。而且,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夜间照明。 另外,《规定》要求,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收入为政府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城建资金计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江南时报》 (2005年05月25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