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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了,我的合同得延期终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2:22 现代快报

  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终止了合同,但此时该女职工已怀孕,随后她到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医生建议其休息30日。从终止合同起到手术休息结束的这一段时间里,原劳动合同是否要延期?企业要不要支付工资?女职工与企业为此争论不休。4月28日,随着终审判决的出台,这个争议终于解决———原劳动合同期应顺延至手术休息结束,企业应当支付女职工这段时间的工资。

  南通市的韩小姐在一家机械厂工作,双方合同签至2003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1日,机械厂书面通知韩小姐,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并要求其于2004年1月10日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2004年1月4日,机械厂向韩小姐邮寄了终止劳动合同书,注明因合同期满,终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韩小姐到厂办理相关手续。同年1月8日,机械厂获悉韩小姐怀孕,遂在计生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合下书面通知韩小姐,要求其于14日到医院采取终止妊娠手术。同年2月6日,韩小姐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医生建议其休息30日。

  在流产手术前,韩小姐要求顺延、续签劳动合同而申请了仲裁,因未获支持,韩小姐于同年9月3日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孕期、产期满为止。本案中,2004年1月1日,发现韩小姐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已意外妊娠,劳动合同应当顺延。同年2月6日手术后,医生建议韩小姐休息30日,故其劳动合同期应顺延至2004年3月7日止,此期间的工资亦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韩小姐与机械厂的劳动合同顺延到2004年3月7日,机械厂向韩小姐支付此期间的工资910元。今年4月28日,这一判决结果得到了终审判决的认同。【法官说法】

  江苏省海安县法院钱军、张增友两位法官介绍道,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作了规定。如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韩小姐人工流产手术后,医生建议休息30日,按照规定其孕期应顺延至3月7日,其劳动合同期也应相应顺延。快报记者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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