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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住房超标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3:58 山西日报

  ———《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多占多购住房的规定》

  2003年7月,全省清房工作拉开帷幕。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目前,全省单位和个人的住房情况已基本摸清。从5月15日起,省管干部的住房进入纠正处理阶段。这次清理纠正的依据是5月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并实施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多占多购住房的规定》。究竟什么样的住房属于清理范围?多大面积就算超标?多占多购的住房怎样处理?带着一系列疑问,近日,记者走访了省“三项治理”办公室清房组负责人,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解读。

  什么住房属于清理范围?

  这次清房,主要是清理享受了国家各种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老百姓自己购买的商品房不在清理范围之内。具体来说,有下面几种住房属于清理范围:一是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二是按照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三是经济适用房,各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为体现对专业技术人才和有特殊贡献人员的重视,《规定》特别指明,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规定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有特殊贡献人员提供或奖励的住房,也不纳入本次清房范围。

  多大面积就超标了?

  自己的住房多大面积就算超标了呢?正省级220平方米、副省级190平方米、市(厅)级140平方米、县(处)级100平方米、乡(科)级以下80平方米之内均不算超标;对于企事业单位中取得国家承认的技术职称资格并被单位聘任过相应技术职务的人员来说,正高140平方米、副高和中级100平方米、初级以下为80平方米之内也不算超标。

  有两套以上住房怎么办?

  分以下几种情况:一、公有住房。按照《规定》要求,购买或承租公有住房,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当购买或租赁两套以上公有住房时,其中一套住房已达到应享受的面积时,其余住房都必须退出。当所购买和租赁住房均未达标的,可将其中两套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合计超过上浮面积部分的执行市场价(市场租金),并按最后一套住房购买价计算超标补缴款。二、购买或租赁了一套公有住房后,又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如不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必须退出其经济适用房。(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原所购买或租赁的公有住房单位没有明确分配给其他职工的;(2)已参加工作的子女没有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且与父母在一起居住的;(3)申报人赡养的父母(含配偶父母)未购买或租赁过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只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才可将所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全部建筑面积补缴相关税费后整套转为商品住房。对于其他职级的人员,在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后,其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如在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仍执行原购买价;如果超标,可以将超标部分按规定补缴相关税费,也可以按整套住房全部建筑面积补缴相关税费后转为商品住房。此外,当单位已将其原购买或租赁的公有住房明确分配给其他职工的,其中一套住房必须退出;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后,又购买两套以上经济适用住房的,只能保留其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其余多购住房必须退出。三、未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只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两套的,多购住房必须退出。

  超标上浮面积怎样确定?

  在采访中,省“三项治理”办清房组负责人告诉记者,考虑到住房分割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规定》对于已占有超标准公有住房的各类人员,在处理过程中,在上面提到住房面积标准以外,还确定了一个向上的浮动范围。其中,省部级干部超标部分30平方米、其他各级各类人员超标部分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做清理。上浮面积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后,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上浮面积只适用于公有住房的超标处理。本报记者 刘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史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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