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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款扣作保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4:03 北京晨报

  今起实施新办法晨报讯(记者朱烁)从今天起,建筑工程款的5%将作为该项目的质量保证金被提前预留,一旦工程出现问题,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昨天,市财政局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中所说的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等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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