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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迁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4:38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早报讯(记者代琦实习生杨先武)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今日将审议《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案草案)》。修订案草案新增的部分条款中明确规定:在拆迁中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修订案草案)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迁或者未由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拆迁的,拆迁人如果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设立拆迁公司、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等情况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修订案草案)指出,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

  《条例》还新增条款,帮助特殊困难群体得到实惠: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超过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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