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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国内管辖人权知识百题问答(28)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4:46 人民网-人民日报

  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各国和国际组织根据国际人权条约,为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承担特定的或普遍的国际合作义务,并对违反国际人权条约义务、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的活动。

  人权国际保护的主体是主权国家以及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人权国际保护的法律基础,是国家根据其参加的国际条约特别是国际人权公约所承担的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这种国际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承担的保护人权的一般性义务,即各国在处理人权问题时必须奉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同时也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人权原则;二是国家承担的保护人权的具体义务,包括防止歧视,禁止奴隶制,保障生存权、发展权、自决权,以及在国际人权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等。

  人权的国内管辖,是指一国在其属人和属地的范围内,为促进和保护人权,确立相应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制度,选择本国人权的发展模式;根据本国国情,确定人权的具体内容、类别和先后顺序,以及实施人权的保护和救济等一系列国家行为。

  改善一国的人权状况,归根结底要靠该国政府和人民的努力。首先,各国必须维护本国的独立,不受外部势力的侵犯,为本国公民创造良好的环境,让人民充分享有人权。其次,各国政府必须努力发展民主与法制,使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充分实现。民主化程度越高,法制越健全,公民的人权就越能得到充分保障。再次,为使公民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各国政府必须大力发展经济,为本国公民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丰富的物质生活条件。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上述国家行为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因此,人权的国内管辖是人权保护的基本途径。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国内管辖已成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是统一的、密切相关的。

  (中国人权研究会供稿)

  《人民日报》 (2005年05月25日 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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