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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公诉人出庭“李信案”的反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5:12 中国青年报

  广为社会关注的山东省济宁市原副市长兼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信涉嫌受贿450多万元案,5月23日在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据悉,本案法庭将择日宣判。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五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出庭为李信进行辩护。(5月24日《新京报》)

  身为法律工作者,我在关心李信犯罪事实本身的时候,也关注诉讼过程的正义,五名公诉人对阵两名律师的情景,让我感觉到我国的诉讼体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弱点:辩护权上,没有给被告人以同等的“武装”。

  控方需要五名公诉人出庭,可见本案涉及事实之复杂,证据之多,争议焦点之大,因此控方需要有备无患,人数多多益善,这本无足厚非。但问题是,控方所遇之问题,同样是辩护方所面对的,而根据刑诉法规定,辩护方只能是两人,人数上的劣势,有可能使得律师难以应付庭审中的复杂情况。

  其实,这仅仅是浮在表面的不公正。更深层次的不公正体现在,公诉人只要面对庭审的情况,而庭审之外的调查取证,其完全可以依赖强大的国家机关的侦查能力,他们可以调动几十人甚至几百人的侦查队伍,去解决庭审中遇到的或者可能遇到的问题。而律师则无此便利,刑诉法只允许两人为被告人辩护,往往庭下的调查也只是这两人为之,遇上复杂的案件,力不从心也就属于必然了。

  对于李信的腐败我也深恶痛绝,但是我深信,在一个国家中,被羁押者的处境象征着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让被告人在诉讼中获得公正是永远值得追求的目标。也许控方与辩方出庭人数的不对等,在某些人看来仅仅是一种细节上的不对等,无碍于诉讼的公正。但笔者认为,正是这样的程序设计,让人强烈地感觉到,我国诉讼理念存在问题:公权力的最大方便(表现在公诉人数可以按需委派),私权利的最小方便(被告人只可以聘请两名律师)———这不符合现代司法中控辩双方平等武装的程序正义理念。

  笔者认为,为了体现刑法应有之平等,为了程序公正,刑诉法应该对公诉人数额进行明确规定,指控一名被告人犯罪的公诉人不得超过两人———这样将至少使得在法庭上,给人一种看得见的公正。

  作者:邹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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