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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6:03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编辑同志:

  上个月的一天,王某外出办事搭乘我的出租车,车行至一路口拐弯时突然撞上一辆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头部及右眼部因碰撞而受伤。交警对现场勘验后认定,小客车司机对事故负全责,而我无责任。事后,王某要求我赔偿他因受伤而造成的各种损失,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我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在王某正准备起诉我。请问,他要求我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能成立吗?

  读者穆超成穆超成同志:根据最高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规定,乘客乘坐机动车辆时身体遭受损害而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只能是基于承运人和乘客之间存在侵权关系才有可能获得支持,也就是说,当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过错造成乘客损害的,才有可能要赔偿乘客精神损失费。从你所述情况看,你在运输过程中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也造成了王某损害,但由于你无过错,因此你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

  你虽然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某乘坐你的出租车,你们之间已经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90条和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负有保障乘客及时、安全到达目的地的合同义务,无论承运人有无过错,只要在运输过程中致乘客伤亡,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乘客因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不能以事故是由他人引起、自己没有责任为由主张免责。

  当然,如果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则承运人可以免责。本案中,乘客王某并没有责任,因此你应当赔偿王某因受伤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

  这里提醒广大乘客,乘坐出租车等公交工具时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导致乘客受伤,承运人构成违约和侵权两个责任,但乘客只能选择其一起诉。选择违约责任起诉,只要证明合同关系存在即可;若选择侵权责任起诉,这虽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必须证明对方有过错和自己确实受到了精神损害。

  律师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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