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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终止妊娠将受严格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6:40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记者 姜玉泰

  解读

  国际公认的男女出生人口正常性别比例为103-107:100,而我省目前的比例偏离正常值。专业人士介绍,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人随意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

  针对这一问题,目前正在执行的《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即将终止,对《规定》所作的《修订草案》5月24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与《规定》对比,《修订草案》作了很大改动。

  执法主体增为三家

  我省目前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主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终止妊娠的工作。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我省男女婴出生比例为114.5:100(当时全国的平均值为111.3:100),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下降到113.5:100(全国平均值为116.9:100),但与国际公认的出生人口正常性别比尚有差距。

  《修订草案》中将两家执法主体修改为三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如此规定,可使职责更加明确。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要上报

  在如何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和超声诊断仪器的管理,打击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等方面,《规定》都不够完善。

  《修订草案》对此所作的改动,一是明确了对政府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纳入人口发展总体规划,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二是增加了信息通报制度,实行信息共享,《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日前将上季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日前将上季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报送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三是在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购买、使用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增加了对终止妊娠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以及对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法律责任;四是加大了社会监督力度,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有奖举报制度;五是强化了对B超机的管理,增加了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的必要条件以及备案制度等内容。

  十四周以上妊娠不得随意人工终止

  《修订草案》增加了对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随意人工终止的限制。同时规定,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公开终止妊娠者的个人信息;有关行政部门应对检举人的身份予以保密等。

  《修订草案》还规定:组织介绍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出具或者伪造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取消一孩生育证

  新制定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取消一孩生育证,而《规定》中还存在涉及一孩生育证等方面的内容。《修订草案》删除了《规定》中“计划内怀孕违反本规定施行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属持一孩生育证明的,三年内不予批准其生育申请”的内容;因国家有关法律对罚没款处理已有明确规定,对《规定》中罚没款使用统一票据和上缴国库的规定也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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