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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法庭为狗辩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7:06 大连日报

  本报讯(侯德伟王军记者孙健)不久前,金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杨某因饲养的狗咬伤赶海妇女,被一审判处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000余元。但杨某却为爱犬鸣不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

  2003年8月16日下午,金州区某镇郝女士去海边赶海,路边突然窜出三条大狗将她咬伤。郝女士住院治疗16天,花去医疗费2334元,出院后又休息了1个月。经金州公安分局法医鉴定:郝女士的伤情属轻微伤。今年元旦后,郝女士将三条大狗的主人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4300元和精神抚慰金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杨某辩驳说原告被咬伤的主要原因是她主动逗狗时激怒了大狗,因此不该让他承担责任。但出于同情,愿意赔偿合理的医疗费和误工费,而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42元。诉讼费760元(含法医鉴定费500元),由原告负担80元、被告杨某负担680。一审宣判后,被告杨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二审改判。

  近日,二审法院因上诉人未提供被上诉人有过错的充分证据,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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