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童年”拷问家长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7:07 大连日报 |
写在前面的话 和那些脸上挂着幸福笑容的孩子们相比,这是一群特殊的孩子:他们散布在城市的街头巷尾,蓬头垢面、衣衫不整,或形单影只地流浪或跟在同样邋遢的大人身后。城市的孩子们用奇怪的眼光看着他们并询问自己的父母:“妈妈,他们为什么这样?” 街头目睹“灰色童年” 昨日上午9时许,中山路附近的金座广场前面,一个衣衫褴褛的小男孩跪趴在人行道上。暖暖的阳光照在他的身上,他睡着了。 据旁边一位自称是他母亲的妇女介绍,男孩今年7岁,来自甘肃农村,到大连后就靠乞讨为生。男孩的爸爸抛妻弃子,离家而去,剩下孤儿寡母,只能出来讨饭。记者问她:“孩子上学了吗?”她摇摇头道:“上不起。” 记者随后又来到了路对面,一个女孩手正拿着方便面纸桶向路人行乞,远处有一位妇女正在监控着她。女孩告诉记者,那是她妈妈。记者问她的名字,她不言语。记者问她:“想不想上学?”女孩眼睛看着地面,咬着嘴唇,使劲地点了一下头后就跑开了。 昨日上午10时左右,记者又来到智仁街附近一拆迁工地。来自河南信阳的打工者陈师傅正忙着从瓦砾中挑选好砖,准备卖点儿钱,三岁的儿子在瓦砾当中蹦蹦跳跳。陈师傅告诉记者,周围没有幼儿园,孩子没有地方送。记者注意到,拆迁现场瓦砾遍地,孩子居然拿起了他爸爸工作用的斧子,在瓦砾中爬上爬下。看着儿子玩着危险游戏,妈妈平静地说:“他天天在这里玩,没有事情的。” 14时左右,记者在气象街附近见到6岁的小虎正跟着妈妈在收破烂儿。小虎妈说,他们来自安徽,小虎放在家里没人看,只好带着出来收破烂儿。每当妈妈累了的时候,小虎也能替妈妈喊上两声:“收冰箱、彩电、收音机哟!” 监护责任的缺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责任,即“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具体说来,这种责任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等。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金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些街头儿童的监护人没有尽到责任,孩子们成长发育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学博士后张抗私认为,中国传统上的一些观念也是导致孩子监护不利的重要因素。中国一直以来就有“老子最大,儿子听老子”的“孝顺”观念。一些父母就认为孩子是我生的,想怎样教养就怎样教养。殊不知,正是这样的思想作祟,让很多孩子失去了本该快乐的童年。乞讨儿童和流浪儿童只是没有受到良好监护的孩子的典型代表而已。 谁来追究不合格父母? 市救助管理站站长侯玉玺说,很多流浪儿是被父母“放弃”的。但在救助过程中,他们发现有关部门对这种不合格父母很少追究,而常常把孩子又推给不负责任的监护人,造成一些孩子反复离家流浪。 刘金科告诉记者,这些孩子之所以有着不幸的童年,除监护人自身的问题外,也有一定的社会客观因素,如流动人口问题及基于人口流动而带来的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力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在于一方面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增强其责任感;另一方面,社会也应该实施必要的措施,为流动人员解决一定的后顾之忧,如孩子的入托、入学等问题。这些不仅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尽责尽任,也需要发动社会及公益团体来帮助流动人员和他们的孩子,让孩子能够感受到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