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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关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8:01 扬子晚报

  本报讯拿到了地块却迟迟不开发,今后再出现这种让土地闲置晒太阳的话,新的用地申请就不会再批,还要付出土地闲置费甚至被收回土地。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建委、规划局、房产局拟订了《关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将对闲置土地的行为做出严厉的处置。

  在这份处理意见中,明确了在清查范围内的几种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市、县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对闲置土地的处置非常严厉,如土地闲置认定满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如土地使用者没有能力继续开发可申请市、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闲置认定满二年以上的,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市、县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如果该地块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已准备就绪,已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延迟动工开发建设时间,但自认定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并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到期之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经市县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未作处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用地申请,或参加土地“招拍挂”竞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另一种拖延行为也将受到严格限制,即市、县政府已批准出让方案,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定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完善用地手续满一年的用地,原出让方案作废,规划部门注销红线,项目立项部门注销项目批文,已建成的项目按违法用地查处,属于补办出让手续的,按规定重新评估土地出让金、重新报批。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此次南京市明确,如土地使用者没有能力继续开发可申请市、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但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收购价款只能是该地块取得时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清查期间,南京市将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在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发布后,新批准用地发生闲置,将依法从严处理。(有为赵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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