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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电缆井盖究竟归谁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8:42 南方日报

  马路电缆井盖究竟归谁管?

  湛江市民状告市政园林局双方庭上激辩

  本报讯(记者/蔡日锦)无盖沙井造成市民摔伤,政府部门是否有责任?5月16日上午,备受湛江市民关注的该市市民状告当地市政园林管理部门不作为案,在赤坎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审。因骑车时陷入马路一无盖沙井而被摔成重伤的陈老伯,将市政园林局及其下属单位赤坎市政维护站告上法庭,赤坎人民法院于去年10月19开庭审理此案(详见本报2004年10月20日报道)。被告不同意庭外调解,法院再次开庭审理,陈伯索赔由此造成的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元。

  受害人陈伯:

  告状为给有关部门一个教训

  2004年6月12日早上,现年74岁的陈老伯骑自行车途经赤坎区的新春路时,单车后轮不慎陷入新春路与北桥路交叉路口处的一无盖沙井,导致人仰车翻受伤。后经送院检查并确诊,证实陈老伯左股骨颈已严重骨折,并向上移位2厘米。本来家庭经济就不富裕的他,为此花掉了4万多元的医药等费用。因无钱再交治疗费,陈伯未治愈便出院回家继续治疗,至今还躺在床上。陈老伯表示,这一摔,最重要的是给他个人的身体、心理上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和痛苦,然而当他家人就医药费赔偿等问题,前往有关部门进行交涉时,这些部门却互相推诿,不肯承担责任。

  陈老伯说,他之所以将湛江市市政园林局及赤坎市政维护站告上法庭,除了要索取合理的赔偿外,更重要是想通过这次事件,给当地的有关部门一个教训,让他们以后执政“要有所作为”,避免有市民群众因此而再受害。据了解,陈老伯摔伤之处的沙井盖早在两年多前就已破损,但有关部门直至去年10月开庭前才对此进行修复。由于该处位于繁华路段,每天车来人往,一些摩托或单车骑士也曾在此中招受伤。

  双方激辩:

  跌伤时通知记者是否另有图谋

  2004年10月19日,赤坎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因被告市政园林部门不同意调解而休庭。此次开庭,原告陈伯追加提供的住院检验报告单、发票等单据及检察院法医开具的伤残鉴定书等证据。法官问被告是否认可这些证据?但被告认为陈伯告错对象,拒绝质证。被告还指出陈伯在跌伤时,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报110或120,反而要通知报社记者来拍照,里面是否另有图谋。

  法官要求原告解释,诉方称,这个沙井损坏已有近一年时间,一直没有人来修复,已严重危害过往路人的安全,附近居民早已意见很大而无处投诉。陈老伯在上午8时左右跌伤,当时有很多过往路人围观,他的家人第一时间就是想到通知报社记者来现场拍照采访。如果说有“图谋”,那就是希望通过记者采访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促进修复沙井;陈老伯当时并不知道自己跌断了骨,直至送往市第一中医院拍片检查后,才发现股骨颈折断移位。

  市政园林部门:

  不是沙井产权单位没有责任

  湛江市市政园林局、市赤坎市政维护站在民事答辩状上称:他们所管辖的,是负责市区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造成陈伯人身伤害的是个电缆井,产权不属于他们,因此电缆井的监督、维护和管理也自然不属于他们。陈老伯告错了对象。被告人同时声称,将保留向陈伯提出名誉损害的赔偿权利。

  原告代理:

  城市道路管理者责无旁贷

  诉方当庭反驳,认为市政园林局部门没有执行市政府规定的对城市道路每日巡查制度,没有执行市行政执法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没及时地电话或书面向行政执法局报告,使这个违规的电缆井没能得到及时修复,造成危害过往路人达一年多。原告代理人并质问被告:如果市政园林局认为对城市道路上的电缆井没有管理责任,那么这个管理责任应由哪个部门来负责,被告一时无言以对。

  原告代理人陈先生称,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理》的规定,湛江市政园林局是城市道路的管理者,应负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陈先生据此认为主体并没有告错。本次开庭,主要焦点是伤者的状况、管理者和产权者的责任,有待进一步证实。

  市民议论:

  执政为民不应停留在口头上

  在湛江市区,常常发生沙井盖被盗或损坏而久未修复,造成市民摔伤的事时有发生,因此,该案在湛江市颇引人注目。不少市民称,现在,城市管理由于部门管辖权不同,有利可图的就你争我夺,出了问题就相互推诿,受害的自然是普通老百姓。不管陈老伯的官司输或赢,但愿政府部门多为老百姓着想,执政为民不应只停留在口头上,要落实在行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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