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两成商品条码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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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9:06 南方日报 |
质监部门检查6家大中型超市发现 逾两成商品条码不合格 干扰商品条码推广者最高可罚3万元 本报讯(记者/王长庚 实习生/秦丽萍 通讯员/左宜弘)本月18日—23日,质监部门对家乐福、好又多等6家大中型超市中的600多件商品进行了商品条码检查,发现两成多商品的条码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其中需强制标注商品条码但未标注的占60%,假冒他人条码的占18%,使用注销条码的占15%。昨日,市质监局表示,干扰商品条码推广的违法者最高可罚款3万元。 据介绍,在检查的11类产品中,尤其以儿童玩具和药品未标注条码者最多,共占60%左右;其次是家用电器,占15%左右。食品行业和化妆品行业则相对较为规范,但是仍有个别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现象存在。 另外,对于销售企业来说,还存在部分销售企业未按规定,对已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仍加贴内码,甚至用店内码覆盖商品条码的现象。广州市质监局副局长陈树新说,从7月1日起,质监部门将对商品条码进行执法检查,随时都会对违反者依法开出罚单。 广州物品编码中心刘艳玲主任表示,无论是重复贴码,还是供应商自己编码等,都属于违反《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据悉,该法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按照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食品、卷烟、酒、饮料等11类预包装产品,应该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推广应用者最高可罚款3万元。 广州市质监局负责人介绍,商品生产厂家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统一使用国际条码,否则可能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