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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下班遇劫身亡单位无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9:2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王俊 通讯员番法宣) 打工仔下班途中遇劫身亡,他该不该按工伤处理,用人单位又该不该赔偿?日前,来自广西南宁的王刚(化名)夫妇就遭遇到这样的事情:他们的儿子王兵(化名)在下班途中遭遇不幸,他们先与儿子所在公司签订了两千元的私了协议,但约3个月后又反悔,先仲裁后起诉到法院索赔18万多元,最后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04年8月23日,王兵到番禺一家首饰公司从事镶石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9月11日晚10时许,王兵上完夜班后,在步行回公司外的住所途中,被打劫的歹徒刺至重伤,经抢劫无效身亡。案发后歹徒马上逃离,目前该案尚在侦查中。

  9月13日,公司与王刚签订《协议书》,对于王家,公司支付给王兵8到9月的工资613元,王兵所交的入厂押金300元;公司从道义上给王刚2000元作为善后费用;王刚从即日起不得再向公司追究任何责任;等等。

  不到3个月,王刚夫妇就反悔了。他们向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但被认为超出申请仲裁的时效不予受理;今年1月21日,他们向番禺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18万多元。但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理由一:王兵遇刺死亡不是工伤

  法院认为,公司与王兵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依《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下班途中被歹徒致伤而死亡不属于工伤;而且,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定,仲裁申请时效为两个月,王刚夫妇的申请已超过时效。理由二:王兵死亡公司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安排王兵加班本身不是公司的过错,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员工加班的,但必须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王兵的死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所以公司对其死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还指出,私了的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内容合法有效。(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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