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身亡惊现离婚前巨额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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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9:26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江门讯 (记者周颖 通讯员李启添、黄焜仪) 离婚后前夫突然死亡,留下巨额财产。前妻是否有权分割该部分财产?近日,江门市新会区法院审理一起官司,依法判决,前妻可以分配前夫留下的共同财产。 前夫身亡宿舍惊现巨额财产 1986年8月邓铃与钟权自愿登记结婚,2000年7月25日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约定儿子随女方邓铃生活,家庭经济没有积蓄,也没有债务。 2000年12月3日,钟权因车祸不幸去世。12月6日,邓铃和钟权的父母共同对其宿舍遗留财产进行清点时,惊奇发现宿舍有现金20500元,20张农业银行定期存单合共33万元,农行活期存折一本,余额2767.15元,信用社活期存折一本,余额249.46元,耳环一对,戒指一只等财物。 经各方协商,决定现金20500元暂由钟权任教的小学保管,20张农行定期存单33万元和农行活期存折、信用社活期存折暂由钟权父亲保管,耳环1对、戒指1只暂由钟权母亲保管。 不肯补偿儿媳告上法庭 2004年,被告钟父将由其保管的20张定期存单转为其个人名义继续存蓄。9月20日,邓铃与钟权父母在村委会调解会主持下就钟权的遗留财产分割、继承等进行协商处理,但由于各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9月23日,邓铃以钟父侵占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证明证实,邓铃曾向钟权父亲主张权利,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邓铃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查明7张存单存于离婚前 经审理查明,在钟权遗留的20张农行定期存单中,2000年7月25日前已发生存蓄的有13张合共19.5万元,余下7张存单合共13.50万元是在此后存蓄的。结合本案邓铃和钟权结婚14年之久,上述13张存单19.50万元虽然是钟以其个人名义进行存款,实际上应视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邓铃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一半份额。 经法院审查后,依法判决确认钟权遗留的20张农行定期存单中,有13张金额19.5万元的存单,为钟权和邓铃的夫妻共同财产,钟父应返还97500元给邓铃。钟父不服,提出上诉。最后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