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灵通遗失了充值卡该不该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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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9:32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清远讯 (记者曹菁 通讯员夏雪)小灵通遗失了,电信部门应否退还用户购买的“电信付费充值卡”内余额?日前,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清远市首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判定要求退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清远市民徐某于2003年11月2日与广东电信清远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流动市话小灵通用户协议》,2004年5月20日,徐某购买了一张面值30元的“广东电信电话付费充值卡”。同年6月12日,徐某以小灵通丢失为由到电信公司营业厅办理了销户手续。由于销户时得知所购付费充值卡内尚有余额21.18元,徐某要求退还卡内余额,遭电信公司拒绝。其后徐某以电信公司不当得利为由,向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信公司退还自己付费充值卡余额21.18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元。 清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电信付费充值卡是一种消费凭证,电信部门与用户因充值卡形成了一种电信消费服务合同关系,用户因小灵通丢失要求销户并退还充值卡余额属单方解除合同行为,亦是用户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要求退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而对于徐某提出的另行赔偿经济损失200元的问题,因徐并未能提供任何依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上诉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清远市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