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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死于车祸 难获10万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9:34 南方都市报

  因公死于车祸 难获10万赔偿

  保险协议条款埋隐患,死者家属连输3场官司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通讯员白峻)单位给员工买意外伤害保险,还约定受益人是单位,在员工出车祸身亡后,家属为了1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和单位连打3场官司,结果都以失败告终。是什么原因导致死者家属连输3场官司?

  保险协议条款埋隐患

  2001年4月23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货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为桂某等34名司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商业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额为10万元,受益人姓名一栏为“法定”。7个月后,桂某签署了一份《保险受益确认书》,承诺货运公司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不过货运公司没有把这一变更情况通知保险公司。

  2002年2月7日凌晨2时许,桂某因公出车祸死亡,交通部门认定桂某对此事故负全责。桂某的家属从其公司领了3.5万元,并与该公司签了《协议书》,约定家属从公司获得13.5万元作为桂某的所有工伤保险费用。此后,保险公司却将10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打入桂某家属的银行账户里。直到这时候,桂某的家属才知道,保险公司赔付的10万元本来就应该由家属得到,货运公司用这10万元冲抵死亡补偿,使他们少得到10万元,于是死者家属和货运公司连打三场官司。

  死者家属三次输官司

  2003年4月22日,死者家属以货运公司侵占死者保险金为由,告到开发区法院,要求货运公司返还10万元保险金。在第一次索赔败诉后,2004年3月1日,死者家属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货运公司支付10万元工伤赔偿金和逾期付款利息。劳动部门驳回死者家属的仲裁请求。死者家属不服,又诉至开发区法院,要求货运公司返还10万元工伤赔偿金,开发区法院认为,工伤认定不是人民法院主管范围,驳回其诉讼请求。

  接连两次败诉后,死者家属又以货运公司只支付了3.5万元,还有10万元工伤赔偿金没有支付为由。第三次把货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裁定,死者家属向货运公司追索10万元工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此前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现在死者家属又提起诉讼,依法应予驳回。就这样,死者家属接连3次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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