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人员不“充电”不得晋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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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10:15 南京报业网 |
金陵晚报记者 刘泱 【金陵晚报报道】在昨天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被提交大会二审。记者获悉,今后,省人事部门监制的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将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并有望以此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条件之一。 记者获悉,《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培训机构违规将由人事行政部门向社会曝光。并且规定,继续教育不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人事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如实向社会公示其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教师、培训地点及设施等情况;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监督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已向被培训者收取费用的,退还所收费用,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草案修改稿还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据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在省人事行政部门监制的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并将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条件之一。”据悉,如果此次《条例》被审议通过,这一规定有望在今年8月1日开始施行。 (编辑 晨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