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义不能触犯法律尊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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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10:18 大洋网-广州日报 |
刘克军 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受贿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从2002年开始,被告私自收受的大部分钱财已在案发前以单位名义用于帮助下岗工人过年、支援贫困乡镇水利建设等。一时间,“余斌将私受钱财用于公务是否属于受贿”成了争议的焦点(5月24日《东方新报》)。 我们不否认“用于帮助下岗工人过年”的人道主义精神,但是,这是法律之外的道义范畴。法律并不拒绝道义,但道义不能以牺牲法律的尊严为代价。私受钱财是“用于公务”还是揣进了“私人腰包”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私受钱财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已经触犯了法律。而法律的公正就在于,它可以把嫌犯的表现及私受钱财的目的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不应因为私受钱财“用于了公务活动”这样的结果,来否定私受钱财的受贿性质和犯罪事实。 站在余斌的角度考虑,作为副市长,他心中装着下岗工人的冷暖,没条件“创造条件”地帮助他们的行为,这当然好。但是,这种“创造条件”的前提应该是遵守法律和集体正义。遗憾的是,他只考虑到了道义却忽视了法律;考虑到了少数人的正义,却忽视了集体正义和受贿行为对法律尊严的侵犯和对政府公信力的破坏。更何况,我们还不能排除其利用私受钱财为自己打造“形象工程”的嫌疑。面对这种局面,我们只能在道义上肯定其“用于公务”行为,但从法律角度讲,我们却要旗帜鲜明地追究其法律责任。 让法律的归法律,道义的归道义,这应该是解决“受贿争议”的最好途径。毕竟,在法制社会中,理性才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但案件留给我们的教训却是深刻的:为何没有人对那些“用于公务”的不明费用产生质疑?人们为何屡屡要把道义和法律混为一团?这些,更值得我们反思。(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