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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怀孕14周以上禁止流产"草案被人大缓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10:48 东方网

  东方网5月25日消息:据报道,《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3月底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当时就惹来一片争议,经过两个月的反复讨论和研究,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相关部门人员仍未就“怀孕14周能不能打胎”达成一致意见。记者了解到,本该今天在省十届人大十六次会议上二审的该项法规被暂缓审议。

  原本要二审的程序临时取消

  根据程序,常委会上委员一审过的法规经过修改后将形成草案修改稿提交下一次常委会二审,但记者在今天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议程上没有看到对《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二审的内容。

  “胎儿性别鉴定”规定为何暂缓二审?记者了解到,上一次常委会闭幕时通过了此次常委会的《议程(草案)》,其中有“二审《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的程序,但在前几天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原来负责该项法规起草的委员会提出暂缓审议该规定,主任会议最终通过,将原来的二审程序从议程中去掉。

  怀孕14周能不能打胎争了2个月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上一次会议和这次会议期间有两个月的时间,因为一审的争议太大,江苏省人大抱着立法科学认真的态度召集了很多妇女界、医药界、法律界的代表反复召开座谈会,听取大家对决定草案的看法,大家争论的焦点其实就是一条,《决定(草案)》中的第六条,其主要内容是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打胎,如果要打胎必须相关部门出示证明,粗略统计90%的委员和群众都反对。在召集妇联人士座谈的一次会议上,该条遭到一致反对。所以争论了2个月,还是没有形成意见比较一致的二审稿,此次会议审议条件不成熟。

  记者咨询了南师大法学院的一位老师。人大常委会因为条件不成熟可以暂缓二审相关立法,法律术语叫做“搁置”,一项立法被搁置两年不审议就是废法,江苏地方立法26年以来尚未出现废法。

  与四项大法相悖

  一位精通法律并且参与了几次座谈的人士告诉记者,“怀孕14周不能打胎”与国家四项大法相悖。首先国家的人口计划生育法规定了“晚育权”,鼓励晚婚晚育,《决定(草案)》中规定怀孕14周以上就不能合法打胎违反了有关“晚育权”的规定;其次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生育是妇女的私权益,政府不能干预,许多妇女打胎是有其必要性的,比如没有充裕的经济保证生育,现在规定怀孕14周就不能合法打胎,容易把妇女逼到小游医那儿;现在的《决定(草案)》让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打胎必须到计生部门开证明,有证明才能打,没证明不能打,这样一来其实是计生部门又增添了一项行政许可事项,与行政许可法抵触;国家的行政处罚法没有认定怀孕14周打胎要被处罚。

  记者了解到,座谈会上省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也对这项规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通过前景有待观望

  有委员提出,我们现在的这个规定是江苏的地方立法,在江苏怀孕14周不能合法打胎,但踏出江苏到其他没有限制的省份去就又可以了,同样,外省来江苏打工的妇女她们要打胎怎么办?

  “有关部门开证明的期限”也引来很大争议,计生部门认为至少7天,最好可以达到15天,负责调查开证明的时间不够。而医疗界代表的反对理由是:14周之后,胎儿快速成长,15天后将达到110多克,打胎危险性大大增加。

  记者了解到,这个规定到底走向何方还在发展中,许多委员认为目前的决定草案中相当一部分内容是禁止搞人工流产,但事实上重点应该是抓性别鉴定。“前不久哈尔滨在施行未足一月时就废了‘人流审批’,如果它有足够的理由坚持人流审批也不会刚立就废,所以江苏的这个也比较悬。”国内新闻推荐阅读世界卫生组织确定:普世适用原则适合台湾高校擅自扩招领导要停职已入学的不予电子注册希特勒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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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稿:朱永斌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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