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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沙河:建设单位施工前须预存民工工资保障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11:16 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5月25日电(记者梁栋)为解决久治不愈的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河北沙河市近日出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规定,市内所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前必须预存一定比例的保障金,以保障农民工工资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沙河市出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规定,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在市建设局指定的银行预存不低于工程造价3%的资金,以此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果施工单位能够按时发放工资,在工程竣工之后,保障金本息将全部归还建设单位。如建设单位没有按规定及时发放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查实后,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沙河市人劳局将经承包人和农民工签字认可后,动用预存的保障金向农民工发放拖欠工资。

  沙河市出台的这项制度还规定,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3个月,施工单位可以停止该项目施工,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证,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建设单位负责。由于总包企业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工人工资,或者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因自身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府有关部门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限制其参加投标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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