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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了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11:58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记者李薇薇)《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在24日以司法部令第94号形式发布实施。司法部2003年11月30日发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80号)同时废止。

  根据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这个规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经学历认证后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作出相关承诺。

  另外,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在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内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对港澳居民不实行网上预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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