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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富源反贪局长酒后驾车撞死妇女逃逸 一审判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13:22 新华网

  反贪局长受审

  “被告人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将行人撞伤致死,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公诉机关指控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2005年4月26日下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对富源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李家权犯交通肇事罪作出判决。

  查找肇事车辆

  2月24日20时30分左右,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中安镇中山桥路段看到一辆警车撞伤了一名妇女后随即逃跑,该名伤者在被送往医院后死亡。接到报警后,富源县公安局立即展开侦破,分头组织人员对全县所有警车进行排查,通知全体民警迅速上路设卡查缉肇事车辆,组织刑侦大队、交警大队迅速勘验现场,依法固定相关证据,积极查找肇事车辆,缉捕犯罪嫌疑人。

  当晚22时左右,县交警大队在检察院车库内发现云DB045警桑塔纳警车引擎盖有新的撞击痕迹、右防雾灯撞烂与现场提取的玻璃碎片吻合。

  经查,驾驶该车的是该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李家权,肇事车系该院反贪局公务警车,且当晚确由李家权驾驶。富源县公安局随即对有重大肇事嫌疑的李家权进行拘传。拘传过程中,李拒绝回答民警讯问调查,回避肇事经过。

  2月25日上午,富源县公安局决定对该肇事逃逸案立案侦查,并对44岁的李家权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随后对其实行逮捕。

  局长受审

  4月11日上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家权于2月24日晚上,饮酒之后驾驶富源县检察院的“云DB045警”号桑塔纳轿车,由富源县木材公司门口沿金龙街驶往富源县检察院。8时许,车行至富源县城金龙街恒鑫修理店门前路段处,李家权所驾驶的警车前保险杆右侧从后面撞上正在公路右侧正常行走的杨乔花,致使她受伤倒地,车右前方的防雾灯罩破碎、引擎盖变形。李家权驾车逃逸现场后,将肇事警车开到县检察院车库内停放,当天晚上10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杨乔花经送富源县医院抢救无效,并于当晚10时许死亡。

  为了证实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向法院当庭出示了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司法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报告、法医尸体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被告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解说:当晚自己喝了大量的白酒,对自己开车肇事没有觉察到,如果发现自己肇事伤人,一定会停车救人;并反复强调正因为没有发现自己肇事,所以才像以往一样将车开回到检察院车库停放,当被有关人员询问自己是否肇事后,便主动带领相关人员到车库中查看;当发现自己的车肇事后,二话没说就主动坐到公安机关的警车上前往公安局,配合警方落实案情。并以此来表白他不仅没有主观上的故意逃逸,反而还有自首情节。

  李家权的两名委托辩护人也为他作了从轻处罚的辩护。声称如果李家权意识到自己肇事,并决定要采取逃逸的方式来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就不可能将警车开回县检察院的车库中停放。被告委托人还当庭出示了死者丈夫王明所写的一份要求人民法院对李家权从轻处罚的申请书,申请书的大意是:事发后,李家权的家人已筹集了28.9万余元人民币对死者家属进行赔付,该款已支付,请法院对被告作从轻处罚;随后又称,李家权属酒醉之人,在事发后一直没有认识到行车途中的事,其是在对事故不知情的前提下才开车离开现场等等,所以,李家权在这起事故中没有构成肇事逃逸。

  面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进一步指出,李家权所驾驶的警车前保险杆右侧从后面撞上正在公路右侧正常行走的杨乔花,整个事故发生过程完全在司机的视线之内。因此,说李家权对事故发生不知情是站不住脚的,事故发生后,李家权还要求自己的专职司机暂时关闭手机等,都充分说明他对自己开车肇事是清楚的,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肇事逃逸的事实。公诉人据此认定,李家权无视国家道路交通法,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并逃离现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日的庭审持续到中午12时30分,合议庭决定对本案择日宣判。

  一审被判5年

  庭审中,李家权及其辩护人提出李家权是因醉酒驾驶,在行驶中右前车门自动打开,因为关车门时没注意前方才肇事,李家权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但法庭认为李家权在肇事前驾车去看望他的同事和母亲,其神志是清醒的;现场勘查笔录及车辆检验报告、车辆性能技术检测书显示车辆右侧前车门性能良好,正常运行中车门不会自动脱开。由此,法庭认定李家权当时没有醉酒,应该是处于神志清醒的状态,其是在明知自己已经肇事的情况下逃离现场。

  据此,法庭认为,被告人李家权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因疏忽大意将行人杨乔花撞伤致死,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肇事后逃逸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发生后,被告人李家权所在单位为其垫付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本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家权在归案后至庭审中,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避重就轻,认罪态度不好,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家权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家权没有逃逸情节和具备自首情节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李家权因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5年。

  一审判决宣判后,受害者家属认为判决公平合理,死者年迈的父母老泪纵横地说,“现在终于可以给我死去的女儿一个交代了”!(完)(徐弘毅 倚鸿)(来源:云南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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