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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该不该负责这笔换货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13:28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杨静雅

  宁波晚报讯花了37元买了一件衬衫,盒子上明明标着是39号,回家打开衬衫却发现是38号,要求超市换货并支付交通费和误工费20元,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昨日,家住海曙区联丰新村的李女士拿着一件里外号码不一致的衬衫来到本报新闻热线,反映自己为调货和三江超市东柳店之间所发生的纠纷。

  据李女士介绍,5月22日,她在三江超市东柳店看中了一件衬衫,她知道丈夫是穿39号衬衫的,便拿了一件盒子上写着“39”的衬衫回家了。23日,丈夫要穿衬衫时,才发现衣领上标着的是“38”。当天,李女士从家里赶到三江超市东柳店,要求超市给自己将衬衫调换成39号,并赔偿她换货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共计20元。营业员同意换衣服,但不同意赔偿20元钱。在请示了领导之后,营业员同意赔她2元钱往返乘公交车的费用。李女士坚持要以乘出租车所需的20元赔偿交通费,双方争执不下。

  记者采访了三江超市东柳店的李经理,他说超市里出现“表里不一”的衬衫,可能是由于有消费者在选购衬衫时将38号的衬衫放进了39号的盒子里,李女士看了盒子买走了小一码的衬衫,她本人确实是没有过错,来换货时营业员已经向她道了歉,但李女士提出赔偿20元交通费和误工费的要求实在让超市难以接受。“如果我们以乘出租车为标准向无过错退货的消费者付交通费,这还了得,如果消费者是从北仑乘出租车来换货的,难道我们也赔他?20元是小事,但它关系着一个大道理,就是消费者无过错退货,交通费和误工费该不该赔、按什么标准赔。”但李经理同时表示,毕竟这次换货不是李女士造成的,超市会和李女士协商解决此事。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浙东律师事务所的周伟荣律师,他说《民法通则》第122条明确规定因产品质量造成消费者损失,经营者、生产者应承担民事责任。他认为商家应该赔偿无过错消费者换货或退货时的交通费和误工费,但现行法规又没有对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赔多少还是一个法规空白点,有关部门亟需做出相关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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