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拍的照片不能随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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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13:29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记者姜恒 宁波晚报讯本报1月19日报道了我市专业广告摄影师裘军先生诉摄影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一事,昨天,裘军先生告诉记者,在与侵权单位的诉讼中,他打赢了官司。 法院审理后认定,裘军专业从事摄影工作,独立拍摄了一幅展现宁波三江口风景的涉案摄影作品。2004年9月23日,宁波立得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九略代理行通过签订《租片协议》,以3000元价格从裘军个人开设的某摄影行租用了该幅摄影作品,用于华联楼盘的宣传样本。 在未经裘军许可的情况下,某房地产公司和某广告公司将华联楼盘的宣传画册中的该幅摄影作品,整版刊登于2004年12月28日某报广告版面上,用于推销楼盘。同时,这两家公司还将同样的广告登载于宁波写字楼网的网页上,并将印有该摄影作品的大型广告宣传图片张贴于售楼处。这两家公司在使用这一摄影作品时,对部分作品进行了剪辑,并未注明作者。 法院认为,裘军的这幅作品在制作过程中包含了构思、取景、筛选、拍摄、设计、拼接等大量创造性劳动,属于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法院认为,两家公司为推销楼盘的商业目的而使用该摄影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上合理利用的范畴。这两家公司未经裘军许可,将该摄影作品刊登于报刊、网页并张贴于售楼处,未表明作者的身份,并对部分作品进行了剪辑,侵犯了裘军对该摄影作品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展览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法院最后判决如下:这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裘先生对记者说,他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并计划于近期将另外3家有类似侵权行为的单位诉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