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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借娘钱理当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13:31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朱静飞

  宁波晚报讯 鄞州法院望春法庭最近宣判一起特殊的母子之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周某向他母亲薛某归还借款15000元。

  现年74岁的原告薛某省吃俭用存下15000元。2003年,被告周某向母亲借用了这笔钱。然而,借款到期后,周某以自己将为母亲支付日后的医疗费和丧葬费为由不向母亲还款。无奈之下,薛某只能通过诉讼,求助于望春法庭解决。望春法庭向周某指出,儿子赡养母亲乃是法定义务,赡养义务与还款义务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不能相互抵消的。法庭根据案件事实,依法作出由周某履行还款义务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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