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次立法保护长江岸线 今起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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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14:10 扬子晚报 |
本报讯由省发改委起草并上报省政府的《江苏省长江岸线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起正式向社会公示。据悉,这将是我省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保护长江岸线,在全国沿江省市尚属首例。 《办法》规定,本省境内的长江岸线由下列岸线线段组成:西自苏皖交界处的慈湖河口、东至苏沪交界处的南岸岸线;西自苏皖交界处的乌江口、东至启东海边连兴港的北岸岸线;本江段中所有江心洲的岸线。所称长江岸线,是指长江两岸防洪江堤迎水一侧堤脚线至中泓线的水域与相关陆域共同组成的地带。其中一级岸线的陆域纵深为2000米,二级岸线的陆域纵深为1000米,三级岸线的陆域纵深为800米。 《办法》规定,开发利用长江岸线应当服从长江防洪和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省人民政府对长江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港口、工业、仓储、过江通道、取水口、生活旅游以及生态保护等各类开发利用长江岸线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江苏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中岸线功能区划的要求,不得乱占乱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买卖、出租以及以其他形式转让长江岸线。 《办法》规定,禁止下列项目使用长江岸线: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的项目;“三废”难以达标处理的项目;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项目;国家禁止的其他项目。 《办法》规定,非法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长江岸线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恢复岸线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祖六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