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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赌法律机制仍需完善 统一的禁赌法待制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14:3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5月25日电今日出版的《人民日报》载文称,中国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渐近尾声,各地正在抓紧研究建立禁赌工作的长效机制,以切实巩固禁赌成果,防止各类赌博活动的反弹。而进一步完善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法规,切实增强打击效果,是建立禁赌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目前,对赌博行为作出规定的法规主要是《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从目前的执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赌博罪法定刑偏低、如何有效遏制公民出境参赌等问题,依然是今后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瓶颈。为此,应当尽快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健全惩治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如有可能可将禁赌工作的长效机制纳入法制化轨道,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禁赌法律。

  文章称,首先,应当修改、完善赌博罪的规定,提升赌博罪的刑罚幅度。一是建议增加有关网络赌博犯罪的规定。虽然司法解释将开设赌博网站,或者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扩大解释为刑法意义上的“开设赌场”,但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以及应当判处刑罚的轻重上,与传统意义上的“开设赌场”有所不同,因此可考虑将这种行为单独规定,并配以较高的法定刑,或者将这种情形明确为开设赌场的加重情节,对之处以较传统开设赌场更高的刑罚。

  二是增加六合彩等非法彩票犯罪的规定,并提升刑罚幅度。对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司法解释明确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从而大大提高了对这种行为的惩罚力度,但其不同于一般的非法经营行为,在通过偶然的事情决定财物的取得或者丧失这一点上,彩票与赌博更具有同质性,将这种行为认定为赌博犯罪,更能体现其本质特征。从立法来看,在规定赌博罪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刑法,均将这种行为作为广义上的赌博行为,而与一般意义上的赌博罪规定在一起。

  三是调整“以赌博为业”犯罪的规定,取消“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该类型赌博罪的主观限制条件,同时将常业犯改为“以赌博为常习”的常习犯,以便于司法操作。

  其次,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增加有关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特定违法行为管辖权的规定。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七条的精神,明确中国公民在境外开设赌场的行为,可以依照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中国公民出境参赌的行为,除可能构成非法出境等违法犯罪行为之外,对其赌博行为尚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即无法根据目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治安处罚。为有效遏制中国公民出境参赌,发挥法律的威慑和教育效果,建议在目前全国人大审议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明确几类特定行为,如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最后,从长远来看,为切实有效遏制赌博活动,可以考虑借鉴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制定一部统一的禁赌法。将目前专项行动中采取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方法、各部门在禁赌工作中的职责、禁赌工作中的政策界限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纳入国家法制化轨道,作为规范国家禁赌工作的部门法。(赵秉志、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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