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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安厅公布信访案件责任倒查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14:35 兰州晨报

  全省“大接访”取得初步成效省公安厅公布信访案件责任倒查规定引发上访 谁有过错查办谁

  本报讯(记者刘志广特约记者柳新新)5月24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我省公安系统“大接访”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将“大接访”活动推向深入并形成制度化,借此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责任意识,省公安厅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和章程,制定并施行了《甘肃省公安机关信访案件倒查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我省公安系统“大接访”工作从5月18日开始至今,全省市、县两级公安局长共接待群众240人次,接访233起,查破案件9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30名,实现群众停访息诉35起,有效解决了群众反映的诸多问题。

  为了保证“大接访”工作在基层落实到位,省公安厅于5月20日抽调30名民警,组成10个督导组分赴全省各县,采取先暗访后明察的办法,进行现场检查和督导。

  5月19日,赵聚忠厅长专程到白银市检查指导“大接访”工作,并要求认真落实“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的承诺。《规定》解读一引发上访13种情况将被追究

  1.对应当立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立案、撤销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

  2.未依法公正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和处理交通事故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撤职处分。

  3.办案不作为、追逃不力,致使有条件侦破的案件搁浅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撤职处分。

  4.乱收费、乱罚款,违规扣押、没收、使用涉案财物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至行政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撤职、开除处分或辞退。

  5.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至行政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撤职、开除处分或辞退。

  6.非法拘禁、超期羁押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至行政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撤职、开除处分或辞退。

  7.刑讯逼供,滥用武器警械、强制措施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至行政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撤职、开除处分或辞退。

  8.执法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冤假错案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至行政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撤职、开除处分或辞退。

  9.违规办证或不按时办理各类证件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至行政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撤职、开除处分或辞退。

  10.丢失、故意藏匿、毁灭案卷及相关案件物证和重要资料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至行政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撤职、开除处分或辞退。

  11.失职渎职,致使留置人员和监管场所在押人员发生伤残或死亡事故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辞退。

  12.办理案件、处理交通事故的鉴定和责任认定显失公正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撤职处分。

  13.因其他执法过错引起信访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规定》解读二对群众信访处置不当同样追究责任对群众信访处置不当

  同样追究责任

  1.对群众的信访受理不认真、冷硬横推、处置不当,致使信访问题升级、矛盾激化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撤职处分。

  2.对初访问题查处不力、有错不纠,造成重访、越级上访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记过至行政撤职处分。

  3.对上级批办督办的信访案件查办不力、包庇袒护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撤职处分。

  4.对下一级公安机关重大信访工作过错,没有及时发现、纠正、追究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

  5.在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和工作过错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规定》解读三 信访案件中的过错责任

  由上一级认定

  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延期晋升职务和级别,因执法过错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据悉,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在信访案件中的过错责任,将由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对于辞退,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延期晋升职务和级别的处分,将由公安政工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警衔管理规定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行政处分由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通报批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的信访(控申)部门办理。

  本报记者刘志广(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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