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运输单位驾驶员要登记备案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15:59 人民网 |
人民网北京5月25日讯6月30日前,北京交管部门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本市专业运输单位驾驶人员统一进行备案登记,持外省市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需驾驶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机动车的,还要领取驾驶人信息卡,这是为了加强对专业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而实施的新举措。 据了解, 在本市从事专业客、货运输的单位录用驾驶人,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一)专业运输单位录用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确立录用关系后30日内,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区县的交通支、大队登记备案。 (二)专业运输单位以前已经录用的驾驶人的,须于2005年6月30日前,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区县的交通支、大队登记备案。 (三)交通支、大队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登记专业运输单位名称及《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内容;专业运输单位所录用驾驶人的基本情况(机动车驾驶证上记载的内容)及联系方式。 二、持外省市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需驾驶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机动车的,应当按下列规定领取驾驶人信息卡: (一)属专业运输单位录用的,由专业运输单位在办理登记备案时一并领取《驾驶人信息卡领卡凭证》。驾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卡领卡凭证》,到本市工商银行发卡点领取驾驶人信息卡。 (二)属个人雇用的,由驾驶人本人持机动车驾驶证直接到车辆登记所在地的交通支、大队领取《驾驶人信息卡领卡凭证》后,到本市工商银行发卡点领取驾驶人信息卡。 同时,自2005年6月1日起,专业运输单位录用驾驶人必须履行的职责将更为严格: (一)进行资质审查; (二)进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 (三)建立驾驶人档案; (四)按规定登记备案。 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自2005年8月1日起,对持外省市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驾驶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机动车未携带驾驶人信息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江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