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死亡司机仍负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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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21:21 法制晚报 |
本报讯5月1日起,北京开始实施《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今天上午,一例按此标准定责的事故,由顺义交通支队公开确定责任。 5月5日12时50分,一辆“威驰”小客车,与“斯达-斯太尔”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顺义区顺沙路八干渠桥处相撞,造成小客车司机与车内三名乘客死亡。 小客车司机当时违规逆行,并超速行驶。属于新标准所列A类序号15“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和B类序号94“机动车违反行驶速度规定”的过错行为。标准规定:“一方当事人有A、B两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A类或B类行为的,有A、B两类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小客司机负主要责任。 作者:张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