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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铁路法院是大势所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00:20 东方早报

  经常有人询问,铁路法院到底是什么样的机构?今后铁路法院将何去何从?

  从法律上来说,铁路法院与其他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法院并无根本的不同,它们都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但是,铁路法院只能审理与铁路有关的案件。从体制安排上来看,铁路法院的法官大多出自于铁路系统,因此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铁路法院偏向于铁路部门的情况。这样的司法体制安排显然不具有合法性。

  无论是铁路法院还是海事法院,都是为了解决特殊行业内部或者与特殊行业有关的法律案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所以铁路法院等专门法院扮演着协调内部纠纷,通过司法程序处理铁路行业与其他行业关系的角色。随着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建立,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纷纷出现,铁路企业只是众多市场主体的一个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保留专门法院,不但有悖于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而且很难做到公正处理法律纠纷。

  从现实情况来看,虽然铁路法院审理的案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但是普通法院在引入专家审理之后,对技术性很强的案件并非束手无策。如果因为铁路案件专业性强,而必须设置专门的铁路法院,那么,其他各个行业也可以同样的理由要求设置专门法院,而这样一来,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将成为泡影,整个国家的法制统一也将难以实现。此外,在笔者看来,随着中国铁路事业的改革,铁道部以及所属的各个铁路局、铁路分局必须撤销。铁路行业应当成为充分竞争的行业。在铁道部系统撤销之后,作为市场主体,“铁路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更没有理由再保留铁路法院。所以,尽快取消铁路专门法院是大势所趋。由于铁路案件涉及到不同地区,在铁路法院并入地方法院之后,可能会出现跨地区的铁路纠纷,不同地方法院争相管辖的问题。这种由于法院的地方化而产生的矛盾,需要立法机关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只要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有利于司法的统一,立法机关应当尽快修改有关的法律制度,确保涉及铁路的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取消铁路法院之后,那些具有专业背景,并且能够胜任审判工作的人员,可以通过考试进入各级法院,继续担任审判工作。对那些不符合法官资格要求的人员,可以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重新安排工作。(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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