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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肖像权案一审宣判 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03:00 东方网
刘翔肖像权案一审宣判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图)
  跨过了栏杆,却跨不过官司想到了过程,却没想到结果(资料图片)

  东方网5月26日消息:昨天,历时半年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肖像侵权案终于云开雾散。海淀法院公开宣判:认定《精品购物指南》使用刘翔肖像并非用于广告,而是属正常新闻报道行为,不构成肖像侵权,驳回了刘翔索赔125万等各项诉讼请求。案件发生的80元诉讼费由刘翔支付。

  刘翔败诉理由如下

  正常新闻报道,谈不上侵权

  “刘翔作为公众人物,肖像权应当受到限制,正当的拍照摄影以及相关的媒体报道使用其肖像均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审判长马军宣判:“本案涉及的2004年第80期《精品购物指南》,无论从封面印象,还是细读其内容,均可得出属回顾性报道,是正常的新闻报道,法律予以保护。精品报社、精品卓越公司对刘翔相关事件进行回顾性报道,使用刘翔在公共领域中肖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与广告在一起,但并无关联

  法院经查明后认为,刘翔跨栏形象与中友百货公司广告虽然在同一页面中出现,但两者却具有不同的意义,在不同的位置中属于各自独立的主题。而且中友百货公司选择在“精品”上发布广告时,并不知道报刊封面会有刘翔的肖像,刘翔肖像与其选择发布的广告出现在同一期报刊上不具有关联性。

  图片来源合法,属合理使用

  依据精品报社、精品卓越公司举证,报社获得刘翔在奥运会赛场形象的图片来源合法,该媒体为回顾2004年具有影响的事件,进行的回顾性报道中使用刘翔在公共领域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基于以上理由,昨天法庭作出宣判:精品报社、精品卓越公司、中友百货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刘翔的肖像权,法院对刘翔主张认定侵权成立并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所发生的80元诉讼费由刘翔支付。此前,在5月18日,刘翔曾向海淀法院申请撤诉,但合议庭没有同意。

  刘翔败诉“田管”无话可说

  虽然刘翔聘请的律师是田管中心的律师,虽然刘翔的官司是委托田管中心打的,但昨天田管中心一位负责人在判决后接受采访时表示不愿对此多谈。他说:“这是刘翔个人的维权行为,我们不方便对此发表意见。”判决作出后,刘翔和教练孙海平也很快就从律师处知道了结果。但孙海平的电话却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记者几次拨打均无人接听。

  刘翔败诉“精品”连说遗憾

  在昨天的判决作出后不久,“精品”发表了声明。声明说:本报对刘翔这样一位对国家体育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一直非常尊敬,并对包括肖像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我们对和刘翔之间发生这样的诉争感到非常遗憾。我们始终认为,当期特刊使用刘翔照片是正常、正面的新闻报道行为。我们希望能消除报社与刘翔之间的一些不必要的误解。

  刘翔败诉律师感到意外

  对于判决结果,刘翔的代理律师郑律师昨天告诉记者,“我确实感到非常意外,可以说这样的结果是很令人遗憾的。”他同时表示,是否继续上诉要等和刘翔仔细商量后才会作出决定,眼下无法给出准确答案。郑律师表示,“当初刘翔打这场官司目的不是为了索赔,只是想通过起诉告诫一些媒体或企业,不要随意使用名人的肖像来盈利。同时,他也想通过这场官司,证明自己并没有为‘精品’做广告。鉴于两个主要目的已经达到,因而申请撤诉。”

  刘翔诉“精品”案进程

  2004年10月21日《精品购物指南》在封面同时采用刘翔跨栏镜头和中友百货的广告;2004年11月22日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精品”及相关4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索赔125万;2004年12月3日《精品购物指南》召开媒体通气会,发表声明,否认侵权;2004年12月21日此案在海淀法院一审;2005年2月18日此案在海淀法院第二次开庭,结果调解流产;2005年5月18日刘翔申请撤诉,未得到合议庭的同意;2005年5月20日原本定下的判决日,延期开庭。选稿:乔德建来源:北京娱乐信报作者:彭信琼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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