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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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03:09 人民网-江南时报 |
记者昨日从江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近日出台的《江苏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全省各级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今后每月必须深入井下,及时排检安全隐患,督促安全工作。这是该省考核煤矿领导干部的一项最新办法,将从下月1日起正式执行。 据省安监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江苏省的煤矿安全生产今年一季度创下连续三个月零死亡的记录,不过4月发生的一起意外事故夺走了一名工人的生命,再次敲响了江苏煤矿生产的“安全警钟”。为此,该局进一步强化企业领导“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工作制度,制定了考核相关领导干部的《规定》。 《规定》要求,江苏煤矿企业各级领导每月深入井下不得低于以下规定:1.煤矿生产集团公司(局)领导、副总工程师:集团公司(局)正职领导2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领导4次/月;副总工程师5次/月。2.企业机关各生产业务处(部)室、安监部门:正职领导6次/月;副职领导8次/月。3.各生产矿井(基建):正职领导6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领导、副总工程师10次/月。4.各生产矿井领导要有中、夜班下井要求,具体由各单位自行制定。5.其他人员由集团公司(局)、煤矿自行决定。 省安监局要求,各级领导深入井下时要注重实效,切忌走形式搞过场。各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的制度,制定各级领导下井考核办法,指定部门进行考核、汇总,并对考核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公布考核情况。同时,要做好记录工作,领导干部因出差、培训、度假、生病或身体、年龄等特殊原因,未能或不能完成规定的,本人必须提出书面说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酌情予以减免,并报考核部门备案。 《规定》还特别强调,领导干部下井考核结果要与安全奖励挂钩,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报记者 黄勇 《江南时报》 (2005年05月26日 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