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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空调车班次不得减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04:18 东南早报

  厦门市物价局与交通委有关部门昨日约见7家公交运营单位负责人,明确表态———

  7家公交企业“联盟”提价违反《价格法》被责成改正

  早报讯(记者郭桂花通讯员龚晓凤)昨日下午,厦门市物价局与交通委有关部门约见7家公交运营单位负责人,明确表态,空调车加价1元的规定仅限于开启空调期间,如果空调车没有开启空调,不得执行加收1元的规定,否则由物价部门以违反物价法规查处,市民可向物价部门12358投诉。

  此外,昨日,有关部门还强调了公交收费与管理服务等有关问题,就加强空调公交车票价和运营管理形成了意见。加价不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有关部门表态,空调车加价1元并不违反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据了解,从2001年开始,厦门市公交企业开始在一些线路投放了空调公交车。由于公交空调车购入和维修成本相对较高,舒适性较好,在夏天开启空调期间油耗较大,与深圳、杭州等经济较为发达城市相比,厦门市公交空调车比重较低,在票价政策上应有所倾斜,此外,厦门市岛内公交线路实行一票制,计费应尽量简便,以满足群众的不同需求,因此,物价局在参考全国各大中城市的做法的基础上,批准了公交企业空调车开启空调期间加价1元的意见,这一规定执行至今没有废止。

  去年,因为多方原因,公交企业普遍没有执行加价1元的规定,但并不等于说物价局原来的规定废止。因此,21日起公交企业空调车加价1元,并没有突破物价局规定,不是涨价,也不存在要召开价格听证会的问题。

  通过协议形式加价无效

  与会的有关部门认为,7家公交运营企业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要求空调车统一执行加价1元的规定是不妥的。

  公交票价实行政府定价,但仅就空调车加价而言,它属于政府指导价。虽然物价局有空调车可以加价1元的规定,要不要加价,公交运营企业也有权根据自己的成本和运营情况自主决定,但前提是不能低于成本,造成不正当竞争,也不能突破政府规定的指导价。因此,7家公交运营企业统一步调并通过协议明确要求空调车统一执行加价1元的规定,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是不合适的,违反了《价格法》的有关规定。

  据了解,市物价局、交通委已经明确责成7家公交运营企业改正,并明确这一协议无效。空调车和非空调车并开线路

  由于是否执行加价1元的规定,由公交运营企业自主确定,因此市物价局和交通委难以对持E通卡的市民统一规定优惠的办法。有关部门鼓励公交企业采取让利便民的做法,尽量减轻市民的乘车负担,同时要求公交运营企业对空调车和非空调车并开线路,在执行空调车加价1元的情况下,不得因此减少非空调车的班次,以确保上下班的高峰期,保证广大市民的出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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