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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工有尊严地工作(专访·关注农民工职业病防治(3))(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05:07 人民网-人民日报
让农民工有尊严地工作(专访·关注农民工职业病防治(3))(图)
许澎绘

  本报记者 白剑峰

  旧的未去 新的又来

  传统职业病危害尚未消除,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现有职业卫生服务基本没有覆盖农民工

  记者:各地发生的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引起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我国职业病危害的总体形势如何判断?是趋于好转还是恶化?

  李涛:我国职业病危害呈上升趋势,这是与经济快速发展密切相关而不容回避的事实。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率较低,致使许多潜在的职业病人未被及时发现。另外,职业病报告漏报率较高,区县以下企业基本是监测“盲区”。专家估计实际发病要比报告例数多10倍。尘肺病的实际发病数可能不少于100万例。

  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等10类115种。目前,传统职业病危害尚未消除,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职业病防治能力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一些地方急性职业性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甚至酿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以尘肺病为代表的慢性职业病则呈聚集性发病的特点,导致一些地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动者因病返贫、致贫。

  记者:具体到农民工,可不可以说他们尚未被纳入全社会的关注视野呢?

  李涛:是的,这是一个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职业卫生服务覆盖70%—90%的劳动力人群,而我国的覆盖面约为20%,可概括为东部沿海地区较好、中部地区较差、西部地区很差;大城市较好、小城市较差、农村没有;大企业较好、小企业较差、个体企业基本没有;正式职工较好、合同工较差、流动的农民工基本没有。

  这是事关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据国际劳工组织报告,全球职业病伤害导致的经济损失占GDP的4%。可以说,加强职业病防治不单单是为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健康及权益,同时也是立足于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

  违法成本远低于守法成本

  一些地方政府控制职业病措施不力,以牺牲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

  记者:客观地说,我国已采取了不少措施,比如,建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等等,但执行情况到底如何?

  李涛:据专家估计,用人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大约只有10%。有的地方竞相降低招商引资门槛,使一些未经职业卫生审查的建设项目违法立项建设。譬如,在中西部地区,一些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材料比比皆是。一些企业只顾自身利益,随意取消和削减配套防护设施预算,留下职业病危害隐患。尽管法律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最高罚款可达50万元,但违法成本还是远远低于守法成本。

  记者:有人认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企业技术含量低,工艺落后,职业病危害无法避免。在这种论调支持下,一些地方和企业将危险及有害作业等职业危害由境外向境内转移,特别是向乡镇企业转移,造成严重的职业病危害。

  李涛:我国的职业病危害主要集中在科技水平较低的传统产业,但这并不意味着职业病危害无法避免。对于很多中小企业,采用一些新材料,推广一点适宜技术,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防护用品就可以大大减少职业病危害,并不需要增加多少成本。时下,我国正在制定适合不同行业中小企业的职业病危害控制策略和技术指南。

  记者:按法律规定,职业病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但事实上,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很低,这造成很多劳动者患上职业病后无法获得保险赔偿。这一难题如何破解?

  李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我国于2004年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目的是保障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准备建立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治。我建议对那些严重不履行保护劳动者法律义务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予以曝光。从长远看,我国应实行工伤保险差别浮动费率,促使用人单位主动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转变工伤赔付机制,变单纯理赔为预防、控制双向机制;同时建立职业病防治救助基金。

  长效机制符合国情

  应整合资源,积极探索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促进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有尊严”地工作

  记者: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提出,为所有劳动者提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我们应如何推进这一目标?

  李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主要思想是每个劳动者都应当得到有效的、最低限度并能够负担得起的职业卫生服务,其关键在于解决投入机制和责任分担机制。毫无疑问,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但政府不应超脱局外,应积极探索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提出符合国情的可行措施。

  记者:国际劳工组织提出为劳动者提供“有尊严”的工作。如何理解其具体内涵?

  李涛:“尊严”是职业卫生的一个很高境界,不仅要保护健康,还要促进健康;不仅要求生理上的健康,更要求精神、心理方面的健康和人格保证。职业卫生的目标就是促进和保持劳动者在身体上、精神上及社会活动中高度的愉悦;预防由于工作条件和有害因素对健康的损害;让劳动者在其生理、心理和精神上能够适应工作环境。

  记者:“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国对职业病防治有哪些具体目标?

  李涛: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职业病问题可能会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现阶段,我国正在制定2005—2010年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其总的目标是到2010年,全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明显减轻,职业病发病水平有所下降,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显著减少,使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当前,各级政府要探索尽快建立多元健康保障体系,从机制上充分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比如,引导企业建立过渡性互助医疗保险制度等等。

  链接

  据统计,目前我国有两个职业病集中的重点人群:一是约1亿名在中小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的流动劳动者,二是1.36亿名在乡镇企业从事工业劳动的农村劳动力。在现阶段,这些人群既是我国的劳动力主体,也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点人群。

  此外,我国职业病危害呈现三大转移趋势: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转移,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职业病危害分布越来越广。

  (据新华社电)

  《人民日报》 (2005年05月26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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