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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深造单位必须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06:41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记者 姜玉泰

  对工作在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管理岗位的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展等继续教育,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又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观需求。省政府于1989年发布实施《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人事厅2001年就成立了《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几易其稿,于今年5月24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继续教育证书关系评聘职称

  省政府的《暂行规定》中,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安排累计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时间”,但是现实中普遍落实不了。为解决工作与学习的矛盾,《条例(草案)》中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时间应当不少于规定的学时;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应当完成规定的学分。学时、学分及其折算办法按照国家或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条例(草案)》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了刚性的规定: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和学分考核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应当凭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到所在单位或者代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继续教育证书中记载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学分等基本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聘任的依据之一。

  用人单位要提供继续教育经费

  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定权利。《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与本专业和本岗位有关的继续教育,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经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其经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或者与所在单位的约定解决。

  受委派参加脱产学习待遇不变

  《条例(草案)》授权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社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以抵制滥办班、乱收费现象;同时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所在单位委派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期间,其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本人在岗时相同。

  《条例(草案)》还规定:开展继续教育活动需要收取相关费用的,必须经过批准;没有经过批准的,由价格、财政、审计、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查处,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同时,对继续教育主体双方违反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扰乱继续教育秩序的,《条例(草案)》中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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