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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放过“霸王”要受罚(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07:34 重庆时报
工商部门放过“霸王”要受罚(图)
一商户对管理公司要求签订的“霸王条款”表示不满

  本报资料图 葛欣 摄

  本报讯(记者 高晓燕)备受关注的《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草案)》昨进二审,对于充满霸气的“霸王合同”,市民仍有诸多疑虑和担忧。为此,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敏就该条例草案的诸多热点话题作出了解答。

  格式合同涉嫌“霸王”要更改

  这一草案为“霸王条款”规定了有效监督形式:格式合同提供者必须向工商部门备案,统一把关,若条款中出现“霸王”嫌疑,将被责令按要求更改,否则将被公诸于众并遭到处罚。

  “让懂法的人来把关,消费者将不再被蒙在鼓里。”张敏介绍,合同本是民事交往方式,属于私权范畴,但是合同格式条款一直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的现象,也就是“霸王条款”,尤其是垄断行业,消费者的私权往往无可奈何遭到损失。“让工商部门介入,即是让公权监督私权,目的在于捍卫消费者的平等权益。”除了行政部门的监督,草案还将媒体和公众监督纳入其中,市民忍气吞声接受“霸王条款”的日子将一去不返。

  医疗运输教育等合同未纳入

  医疗、运输和教育合同为什么没有列入备案监督范围,张敏认为,这是基于对立法慎重的考虑。据介绍,旅客运输合同、医疗和教育合同多是事实合同,仅有一些票据能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而以合同文本形式出现的情况少,要交工商部门备案不易操作。医疗和教育合同更多带有公益性质,且医疗合同涉及个体差异和用药差别的情况太多,制定统一规范不太实际,而教育合同如赞助金等实质属于价格问题,国家有其他相关法律已作出规定。

  工商部门放过“霸王”要受罚

  如果工商部门漏掉了“霸王条款”让消费者错信而遭受损失怎么办?他们同样会受罚!草案有规定,若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给管理相对人和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或给予行政处分,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这样的双向监督将让“霸王条款”无处可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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