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关注案 协调情况要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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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09:09 南方都市报 |
新闻媒体关注案 协调情况要上报 全国检察机关有关会议在穗透露,五类协调案件要特别备案 本报讯(记者柯鸿海 通讯员张安泰 陈云飞)为有效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建立协调案件特别备案审查制度。这是记者从昨天上午在广州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据高检院公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支持下级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有效防止冤错案,高检院决定建立协调案件特别备案审查制度。根据这项制度的规定,今后经过协调的案件,有五类案件(见文后)必须及时将协调情况报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特别备案,上级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答复。应当特别备案而未按规定上报的,如果发生错案要严肃追究责任。与此同时,各地检察机关若发现重大冤错案,必须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故意隐瞒造成恶劣影响的,也要严肃追究责任。 此外,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手段取得的非法证据,是导致冤案错案的重要原因。在办案中必须切实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依法坚决予以排除;对于其他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收集的证据,必须依法重新收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必须上报的五类案件 1.职务犯罪大案要案 2.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敏感案件 3.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 4.协调意见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5.参与协调的司法机关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