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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想撤诉 法院判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09:29 新华网

  认定撤诉理由有损他人利益———

  奥运明星起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侵犯肖像权案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由于刘翔方面在原定于5月20日宣判的前一天提出要撤诉,所以使这起备受关注的名人官司又起波澜。昨天,海淀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刘翔申请撤诉的理由有损他人利益,法院不予同意,同时法院宣布继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认定刘翔起诉四被告侵权的事实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了刘翔的全部诉讼请求。

  昨天法院的裁定披露:刘翔于2005年5月18日以“根据审理情况,申请人认为依法可以确认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使用申请人的肖像确未经申请人同意,而且,申请人也未私自为精品报社作宣传”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刘翔申请撤诉理由涉及案件诉争事实,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认定之前,其以未经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撤诉理由,有悖于撤诉限于对自身权利处分的原则,也可能有损他人利益,所以本院不予支持。

  昨天,法院的判决认为,本案中涉及刘翔的肖像正属于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的肖像,法律保护刘翔的肖像权,但在一定范围内刘翔的肖像权受到限制。本案争诉涉及的2004年第80期《精品购物指南》,无论从封面印象,还是细读其内容,均可得出该期报刊属于回顾性报道。精品报社等对刘翔相关事件进行回顾性报道并使用刘翔在公共领域中肖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所以法院对刘翔主张认定侵权成立并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海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精品报社立刻向报界发表声明称:精品报社接受并同意法院作出的裁定与判决。对于与刘翔这样一位对国家体育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发生这样的诉争《精品》感到相当遗憾。《精品》希望通过法院的判决,能消除报社方面与刘翔本人之间的一些不必要的误解。

  昨天,记者就此判决结果采访了刘翔的律师郑英华。郑律师表示,他作为代理人对此裁定和判决结果表示遗憾,是否上诉将征求刘翔本人意见后再定。李罡(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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