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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岁老太被判与死人离婚 判决的公正性遭到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09:58 武汉晚报

  赵云芳化名,62岁时开始第二次婚姻生活;10年后,80岁的丈夫忽然提出离婚,她生平第一次作为当事人上了法庭。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他们第二次对簿公堂时,老伴竟然在审理尚未结束时突然发病死亡。更没想到的是,她此后还是拿到了法院的一纸离婚判决。

  被判与死人离婚,赵云芳感到莫大的侮辱,她要儿子唐志军为她讨回公道。

  再婚十年 又闹离婚

  1993年,通过介绍,赵云芳与王功臣(化名)结合。1995年,老两口在房改中买下了100多平方米的房子。

  在儿子唐志军的眼中,母亲赵云芳得到了人生的第二次幸福。住着100多平方米的大房子,衣食无忧,老两口每年都要外出旅游。2003年10月3日,老爷子80大寿,赵云芳的子女们携家带口前来贺寿,两大家子几十口人,很是热闹。

  可是,没料到寿宴刚过,老两口的和睦一下子没了,而且无法逆转。

  10月4日,正在开封家里的唐志军突然接到王功臣打来的电话,让他马上赶到郑州。到了郑州唐志军才知道,老两口闹了矛盾,还拌了嘴。进行了一番劝说之后,唐志军做出了一个至今都后悔的决定,为了让双方老人冷静下来,他把母亲带回了郑州的姐姐家暂住,想找个合适的时机再把母亲送回去。

  没想到,他再也没有找到这个时机。当天晚上,正当他们姐弟几个一边吃饭,一边劝说母亲的时候,唐志军接到了王功臣的电话:赵云芳不要再回到王家了。

  财产分割起争议

  赵云芳对这场婚变至今没有找到确切的答案。今年5月13日,在郑州大女儿家中,赵云芳还对记者说:“其实我俩关系并不孬,要孬还能过10年吗?他提出离婚的时候,我都不知道。2003年9月28日我们还一起去山东旅游。回来后,我们还一起去参加孙子辈的婚礼。之后给他过大寿,一起合影,一切都很正常。突然和我离婚,好好的怎么过不下去了?我不同意,他就上了法院。”

  几天后王家起草了一个协议,提出离婚。“既然这样了,我们就不说了,离就离吧。”赵云芳和子女们达成了一致意见。就这样,赵云芳生平第一次作为当事人来到法庭。

  在连续两次法庭调解无效后,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中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双方争议住房应视为王功臣婚前财产,但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交纳的20650元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准予原告王功臣与被告赵云芳离婚……

  赵云芳和子女们对于这一判决并不认可,争议主要集中在房产是否应当定为王功臣婚前财产上。于是,赵云芳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

  直到这时,这还仅仅是一场为财产分割的普通离婚案。

  当庭生死相隔

  2004年3月23日上午9时,这起离婚案的二审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2审判法庭开庭。

  “开庭前我和代理审判员闫明还商量,说老人岁数大了,双方都有代理人和律师,能不能老人不到庭。闫明说不中。”5月9日,唐志军在开封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唐志军的担忧不无道理。身患高危疾病的王功臣出庭时,自己带来的救护车就停在法庭外,医护人员始终陪在身边。

  庭审进行到第二项时,王功臣突然发病,庭审中断。同行的救护人员全力抢救王功臣的同时,1000多米外的河南省电力医院救护车接到“120”指令也赶来抢救。

  一直在现场的唐志军对记者说,当时“120”医生来的时候老爷子已经不行了,但是他的家人坚持要求抢救,“120”的医生抢救了半个小时,最终没有抢救过来,最后“120”救护车空车返回。

  人一死,王功臣的家人就不太冷静了,冲过来打赵云芳及其女儿,被法警制止,并让他们写了悔过书,罚款1000元。

  至此,唐志军认为此案已无法继续审理。“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案件就应当终结,进入遗产继承程序。”他说。

  采访期间,记者见到了标注时间为2004年3月23日的“2004郑民一终字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云芳、王功臣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挚感情,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上诉人赵云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被疑枉法

  这一终审判决一石激起千层浪。唐志军告诉记者,这个闻所未闻、判活人与死人离婚的奇案是对我母亲人格的污辱,是彻头彻尾的枉法裁判。

  2004年6月8日,赵云芳向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递交申诉状,请求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郑民一终字363号”判决书,裁定终结诉讼。

  在申诉状中,赵云芳认为,2004年3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王功臣与赵云芳离婚案,应采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但开庭时始终仅有代理审判员闫明一人独审,违反法定程序。2004年郑民一终字第363号传票,法律约定组成合议庭,可合议庭重要成员审判长李良熙,代理审判员李南始终未到庭。判决书、庭审笔录上却有李良熙、李南签名,这种所谓的庭审活动均为蓄意捏造,属违法行为。

  2004年3月23日,案件庭审程序定为5项内容,当庭审进行到第二项程序时王功臣突发疾病,当庭死亡。代理审判员闫明被迫停止审理。根据120指示,河南省电力医院救护车10时20分赶到现场,施救30分钟后王功臣无效死亡,120急救车撤离法院。代理审判员闫明理应将这一突发情况如实记录在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37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应终结诉讼”。闫明在法定程序未完成,法律文书没完成,编造了庭审笔录,伪造了已死亡的依法当事人王功臣的签名和指印。强行判决,导致了一起活人与死人离婚的奇案发生。

  申诉状中写道,24日,闫明、李良熙等人带着判决书,从郑州赶到开封唐志昌家,要求唐在庭审笔录上补签名,唐认为庭审笔录大部分造假,当场表示强烈抗议,拒绝签字。25日,唐要求再次查看庭审笔录,并在末页签署:1、王功臣系当庭死亡;2、二李李良熙、李楠,编者注未到庭;3、闫明一人审;4、程序非法,法官依法应终结诉讼。23日王功臣当庭死亡,判决书标注下达时间为3月23日,法院在24日要求唐志昌补签庭审笔录,在法律程序未完成之时,这是先判决后审理。

  2005年3月26日,赵云芳又向检察机关递交举报材料,控告闫明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新民周刊供稿(来源: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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